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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代为行使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限制

         

摘要

监护人在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的限制,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为未成年人利益”的认定标准,以及监护人违反该标准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往往先讨论该条款的性质,再去判断监护人行为的效力,这种处理方式混同了法律行为的动机与法律行为的内容。监护人非为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应由无权处分制度和代理制度进行调整,但仅凭制度自身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法律对于监护人行为的限制,应该从监护制度入手,通过引入第三方主体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控制,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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