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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受限与混乱自由之间的博弈——关于音像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摘要

作者除采取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委托其管理自己作品的形式外,也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但现实中有些作者与非集体管理组织的经营性公司以授权使用的方式使其获得所谓的诉权,对此各地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也不一致.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非集体管理组织的脱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可获得诉权;对于受许可使用的经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集体管理和类似集体管理的诉讼主体问题,严守底线还是完全放开,在博弈之后,应当选择受限的有序而非自由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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