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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法律发展功能及其价值机理

     

摘要

法律意义的司法建构、法律规则与习惯性规则的司法整合、权利的司法推定活动在本质上都是法律的发展过程.法律议案转变为法律形式后,并不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规定有着完全一致的理解,法律适用过程仍然是一个意义阐释过程.为了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法官需要借助正当的司法程序在法律事实和审判规范的建构过程中补充民意,使立法的普遍正义和个人诉求的特殊正义实现有机结合;当不同规则对同一事实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规则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法官必然遭遇法律调整与习惯调整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在不断探索的历史过程中,法官运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手段,通过司法解释、判例塑造和立法提案的途径进行法律规则与习惯性规则的解构和融合,在实现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有机结合过程中完成习惯性规则和法律规则的价值融合,进而推动法律的发展;法律原则是保持法律适应社会需要、实现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有机结合的重要通道,法院正是通过阐释和发展法律原则将社会生活中的利益诉求转变为司法判决保护的权利,完成推动法律发展的历史使命.诚然,权利的司法推定有着深厚的原则基础,人民主权原则为权利推定确定了正当性渊源,正当程序原则为权利推定确立了价值目标,权利保留原则为权利推定准备了必要的空间,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为权利推定提供了制度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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