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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的若干思考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二者之间的内容替代、形式同一、层级效力等同的关系,以及刑法修正案的以制定权为内容的增设新罪功能,决定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刑法修正案的做法值得反思;与单行刑法对刑法进行修正比较,刑法修正案具有较多的优越性,但其局限性也不可忽视,其功能上的局限性决定刑法修正案不应是修正刑法的惟一模式,有时仍然需要通过颁布单行刑法乃至于全面修订刑法典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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