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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立法结构的变革

     

摘要

公司法立法结构关乎公司法的立法质量、成本以及公司运行效率.我国采用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并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衍生品.这种立法结构扭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关系,造成了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我国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例外,重新构建公司法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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