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价值与风险的共存体.风险控制是世界各国在适用行政执法和解时都高度重视的问题.我国已存在适用“行政执法和解”的情况,但在法律上只有《反垄断法》有简略规定,而且只注重了赋予行政机关可以和解的职权,倡导行政机关在和解程序适用上的绝对主导地位,很少对行政执法和解潜在的风险作出评估和控制.设置程序对风险的控制具有重要价值.从行政执法和解适用阶段来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控制风险.第一,“先决程序”控制.在拟适用阶段,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寻租公权力或者为了防止行政机关追求执法简便而简单执法,泛化和解适用,规定以行政机关穷尽职权调查不能掌握充足证据为标准.第二,“操作程序”控制.在决定适用行政执法和解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使行政执法和解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操作程序过程透明化,并赋予法院对行政执法和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权.第三,“后续程序”控制.在行政执法和解协议的履行阶段,为使其预期目标得以实现,防止和解协议在履行中发生偏差,对行政执法和解协议的履行设置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