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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体性纠纷的预防

     

摘要

服务行政是行政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权力运行模式,与传统意义上的秩序行政有着本质差别。服务行政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形态,必然要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但又受到自身特性、公众需求、法律制度的影响,存在着突破合法性的张力。这就必须在厘清合法性、合理性关系的前提下,在合法——不合法、合理——不合理的二维标准中准确评价服务行政,寻求服务行政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平衡点,并在法制上、司法上给予服务行政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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