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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中股权管理层次de法律问题

         

摘要

@@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提出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这是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指明了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我国第21条第一款也规定:"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为我们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化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著录项

  • 来源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04年第4期|34-36|共3页
  • 作者

    陈义生;

  • 作者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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