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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及新自然法学学说

         

摘要

二战后人们开始反思战争创伤,思索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发展是否应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自然法学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平等和正义等道德准则充满人文精神,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新自然法学家们有一个大体相同的学术前提和主张,他们都把研究重点放在隐藏在实体法背后的、更深层次的、能够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的观念。实证主义只是刻意追求法律形式的合理性,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针对占主导地位的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兴起。富勒就是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他认为真正的法律离不开道德或必须具有"道德性",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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