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民事撤诉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民事撤诉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摘要

为实现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程序保障和制约法官权力滥用的双重目的,应重新构建我国的撤诉制度,首先,应取消人民法院对申请撤诉的实质否决权,只保留形式审查权,克服实践中不当干预当事人撤诉权的弊端,也与拟制撤诉制度相直辖市,其次,赋予被告在一定条件下对原告撤诉的否决权,克服我国民事诉讼法单一许可撤诉制度的弊端,保障被告的程序利益。第三,健全撤诉程序,规范当事人行使撤诉权,为此,建议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4条、59条、131条、156条予以修改,并增补对人民法院审查撤诉申请的期限规定,并对肋迫或强制而为的撤诉的效力作出规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