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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外部补充与内部缓和

         

摘要

将合同相对性原则奉为圭臬,是近代以来两大法系的基本坚守。但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仅有碍交易的便捷,也会增加纠纷解决的诉累。纯粹理性的滥觞与实践理性的呼唤,要求面向社会实际,从合同相对性的严格坚守到例外的承认,诸国立法改革之趋势大体趋于一致。合同的可对抗性原则非全盘否定、排斥合同的相对性,而是作为其外部补充,其对完善合同履行制度、适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思潮、满足不断变化的交易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利益第三人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等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部突破,打破传统合同理论只对当事人具有效力的局限,弥补了严格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缺憾,直接实现了保护交易安全与实现债权人保护的平衡。外部补充名为“外”,实则是对合同法内在体系的填补,因为其是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完善;内部缓和名为“内”,实则是对合同法外在体系的建构,因为其形成完整的合同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一内一外共同构建起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情形的骨骼与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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