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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立法动向及其正当化根据

     

摘要

持有型犯罪独特之不法与责任内涵使其区别于传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通过教义学中"危险犯"之法理可将持有行为的入罪根据解读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传统是通过持有对象的特定性、 关联犯罪之严重性以及与法益侵害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合理划定持有行为犯罪圈,但 《刑修九》 所设立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物品罪"基本突破了立法传统.持有型犯罪特有之"堵截"犯罪构成功能在实现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若适用不当,亦可能引发犯罪圈之非理性扩张.在法教义学视阈下,通过"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推定""最后手段性"的规范性限缩路径或可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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