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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意义——以'一房二卖'为例

     

摘要

交付占有是不动产变动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环节,但在严格登记生效主义下占有的效力被忽视。在一房二卖情境下,已实际占有但尚未取得登记的先买人若只能被认定为普通债权人恐有不当。占有的转移使先买人在事实上获得了占有、使用以及收益三项核心权利,故应超越物权、债权之严格二分法,肯定先买人享有"准物权"。占有的公示作用要求后买人应尽合理的调查义务,否则即为非善意。先买人的准物权应得到优先保护,已办理登记的后买人只有在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前提下方能战胜先买人的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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