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行政诉讼中投诉人与举报人的原告资格之区分

行政诉讼中投诉人与举报人的原告资格之区分

     

摘要

《行诉解释》第12条明确了投诉人原告资格及其判定标准后,将其适用于司法实践乃是关键课题。然而,由于对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偏差,投诉人原告资格与举报人原告资格出现了混淆。对投诉人与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关系作出梳理,有助于在更为精准的情境中实现对二者的辨析。经过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演绎,并根据主、客观诉讼的理论视角,可以揭示《行诉解释》区分投诉人原告资格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原理。通过案例分析可有效澄清二者的异同,即投诉人原告资格既和自益性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内在理路高度一致,也与公益性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定理念截然不同。有必要创设可操作的区分思路:第一步是运用“特殊利益理论”框定原告资格的属性;第二步是厘定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三步是裁判依据的分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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