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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裁判路径管窥——张某1诉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

首先,探究异议登记制度核心价值,认定异议登记属于特殊物权救济方式,申请人行使权利时应遵循《民法总则》确立的禁止权利滥用规则。其次,比较权利滥用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总结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之内涵,提炼出异议登记不当侵权的关键系申请人主观过错:"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再次,对申请人主观过错的判断基准,从主观推定行为人内心意思转向客观考察反应意志状态的事实外观。结合案情,从主体、程序、效力三个要件论证申请人的主观过错。最后,运用法益区分保护理论,以平衡行为人权利自由与保护受害人利益为价值取向,从特殊损害后果——纯粹经济损失——入手,审视"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在异议登记不当侵权构成要件中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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