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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劳教时代'微罪'入刑正当性研究

     

摘要

劳教制度的废除导致原劳教事由中部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微罪"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新近立法还增设了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的罪名,总体上呈现出"微罪"入刑的态势.从宏观方面看,因"大刑法"主张在现阶段缺乏社会文化土壤与必要的制度准备,故应当恪守刑法谦抑原则,对"微罪"入刑观念加以警惕;从微观方面看,只有具体的"微罪"入刑同时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可行性三个标准时,才应当肯定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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