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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建省后南疆司法制度的统一——以档案案例为实证分析

     

摘要

通过案例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清代新疆建省后南疆司法制度重构进行了分析。清代新疆建省后,在南疆建立道府厅州县衙门,撤销了伯克制度,以行政兼理司法,废除了伯克的司法权力,对于发生的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严格按照逐级复核审转制度的司法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拟判依据是中央政府拟订的《大清律例》。此外,巡抚刘锦棠在新疆建省初期,根据地域遥远情况,奏报朝廷变通命盗案件拟判死刑的核准权,同时在案件的查核、刑罚的执行中严格按《大清律例》和拟判程序执行。这些措施和制度的实施,使南疆地区混乱的司法制度得以重新构建,并融入全国统一司法制度体系,对于当时南疆法制进步、社会融合和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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