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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被告陈述分离调查制度

         

摘要

共同被告陈述如何处理。在刑事诉讼理论与审判实务中均存有争议。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在2003年修订中确立了共同被告陈述分离调查程序。分离调查程序中的共同被告分为具有共犯关系的共同被告人、虽无共犯关系.但罪行具有牵连关系的共同被告人、既无共犯关系,又不存在牵连关系的,只是由于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诉讼便利而合并在同一审判程序中追诉的人三类。共同被告分离调查程序分为裁量性分离和必要分离或义务性分离两种类型。其法理基础在于担保共同被告据实陈述、保障被告人防御权行使。共同被告分离调查程序存在被告对质权、诘问权与共同被告不自证己罪权之冲突.分离审判程序独立性不足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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