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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法理论纲

     

摘要

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信访是否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根本上取决于信访本身的属性及其与复议和诉讼的关系.具体而言,信访作为监督和(特殊)救济机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获得是针对信访投诉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条件.此外,从信访、复议和诉讼的关系来看,信访既不应是超越于法律监督和救济制度之上的机制,也不应当是独立于法律监督和救济之外的机制,它只能是在法律范畴内、能够与既有法律监督和救济机制相衔接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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