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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的特殊干预措施

     

摘要

由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能根据《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干预中采取劝阻、调解、批评教育等一般干预措施.这些干预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对家庭暴力加害人不会产生惩戒效果,难以取得预期干预成效.为了防止事态恶化和有效保护受害人,在对加害人一般干预措施无效时,应当允许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满足必要性、继续性、补救性、适当性和暂时性等条件下,可以采取扭送、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和隔离等特殊干预措施,以利于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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