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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审的有效性

     

摘要

事实定性错误应当属于案件事实不清的内容之一.刑事案件办案当中的程序疑难,实质上表现为审判程序中裁判规范不清.“事实不清”对于裁判行为在事实定性方面的模糊性,进一步加剧了裁判规范缺乏所导致的错案风险.严格按照程序规程进行案件审理,方可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一审调查规程”规定了证据裁判主义、控方证据完整性要求、法庭保证证人出庭、非法证据不得出示、质证等内容,是对于事实审有效性因素的努力探索.案件性质判断是庭审事实发现能力的重要内容,裁判规范应当对此进行明确规范.只有对裁判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全面理解,才能有效充实庭审事实发现的途径,提高庭审事实发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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