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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革维度中的罪数判断及应用展开

     

摘要

罪数形态论不仅是犯罪成立理论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运用,同时需要将具体的法定刑后果包括在内进行评价.此外,我国刑法所秉持的重刑主义也导致了作为刑罚处罚前提的罪状具有相当的概括性和集成性.但随着刑罚结构尤其是刑法分则具体罪刑关系的变化,我国的分则刑罚结构也从具有概括性和集合性的重刑主义向单一行为主义进行着转变,这一转变必将影响罪数形态的判断.当下,进行罪数形态判断时需要先对具体刑法规范的罪刑预设进行区分,根据不同的形态采取不同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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