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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中特异体质介入的刑法分析——以中日立法·判例·学说比较为视点

     

摘要

对特异体质介入的轻伤害事案的分析,可以归结于特异体质介入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行为人是否应对加重结果即被害人死亡存在过失这样两个方面.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较判例一贯采取的条件说之立场,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更具妥当性.此外,从责任主义的角度出发,肯定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即被害人死亡存在过失,也应当是合理的.最后,从我国刑法第264条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刑配置来看,既有的司法实践做法不利于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故而亟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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