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 >“法律商谈论”在我国死刑判决中的适用——从“盗车杀婴案”说起

“法律商谈论”在我国死刑判决中的适用——从“盗车杀婴案”说起

             

摘要

实践总能为反思法律制度提供新鲜血液,盗车杀婴的周喜军有自首情节仍在一审中被判死刑,再次为检讨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提供了契机.“引导民意”的口号最终导致法官的独白式判决,不能实质解决问题.德国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论”用交往理性代替技术理性,将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建立在主体间理性交往之上,有利于死刑案件的判决而且能兼顾合法性与民意支持,对协调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