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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实务中管辖权困境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针对职务犯罪而言,但是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体系,然而它"调查"终结的案件要移交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那么两者之间的法律衔接就十分重要。实务中,监察机关于其特别的地位,以及监察机关全覆盖的体制,必然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产生影响。由于《监察法》管辖的方式划分以干部级别为主,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方式,所以管辖争议不可避免。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案件范围不同,但是在一人涉多个罪名,多人涉多个罪名以及后续罪名变化涉及管辖权属,会进一步引起管辖争议。此外适当及时解决异地管辖、管辖权扩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各机关的权力权限,只有明确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将权力限定在合理框架内,推进司法改革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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