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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司法适用的利益平衡——兼评“网贷评级第一案”

         

摘要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应以竞争关系为前提,商业诋毁亦不例外。然信息不对称、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之间的关系难以平衡。为有效规制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消费者获取真实、客观、无误导的市场信息,商业言论应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与可检验性,方为肯认商业言论之合法性与言论自由之基础,避免经营者受过度贬抑之情事,以求各方利益之平衡。法院对"网贷评级第一案"之判决值得商榷,其忽视了网贷市场的发展环境与消费者对网贷评级的依赖程度,此类网贷评级不仅无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且对其他网贷平台造成了不必要的贬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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