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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网站禁令法理探究与规范建构

         

摘要

作为足以和“通知—删除”规则相提并论的重要制度创新,屏蔽网站禁令起源于欧盟,迄今已为四十多个国家接受。该禁令由公权力机关经权利人请求发布,或径行发布,责令信息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屏蔽侵权网站,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从规范构成要件及权利基础考察,屏蔽网站禁令当属永久禁令。从禁令起源和制度构成审视,屏蔽网站禁令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属性。鉴于我国成文法传统,引入屏蔽网站禁令时,应分别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则,其中,前者应以《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为依据,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作出规定,后者则应作为诉讼特别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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