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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兼欧美法案的比较分析

             

摘要

自我优待是指互联网平台对自营业务提供相比其他经营者更为有利的条件,从而在市场上将竞争对手排除的行为。优待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属于正常的竞争需要,但当平台发展到一定规模,经营者进行“自我优待”便有垄断嫌疑,导致降低平台经济“可竞争性”,损害消费者福利等不利后果。平台自我优待的具体类型复杂,在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规制框架下,尚未将该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其他各国也未将其直接视为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实践中此种行为存在竞争损害性。接下来,需审慎辨析自我优待对竞争的影响,通过借鉴欧盟“守门人”制度,尝试赋予超大型平台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时,可以通过改进传统市场界定方法的不足之处、设置互联网平台“特别名单”等治理措施,以期探寻自我优待在中国反垄断执法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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