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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数据讯息的证据问题及其解决

     

摘要

电子商务所引起的证据效力的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 ,第一方面是计算机所储存的数据或数据讯息能否在诉讼中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即证据可采纳性问题 ,第二个方面是数据的证据价值或证据力的问题。数据讯息在英美法系所遇到的证据法问题 ,突出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传闻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构成了采纳数据讯息作为证据的主要障碍。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其证据的取舍和证据力的大小 ,完全由法官凭借“良心”与“理性”自由判断 ,但某些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定了可采纳为证据的清单未包括计算机记录 ,因此在这些国家 ,仍存在数据讯息的证据效力问题。另外 ,在大陆法系国家 ,应用计算机还会遇到原件要求的证据法障碍。面对数据讯息在证据上的可采纳性问题及其证据力问题 ,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分别通过国内立法、国际统一规则及交换协议的不同层面 ,通过排除障碍 ,功能等同等方法 ,对于数据讯息给予应有的证据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包括数据讯息。有学者认为可将数据讯息解释为“视听资料”,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应将数据讯息作为一种“书证”来对待。本文认为 ,我国的证据立法有两种思路可以选择。第一种思路是根据数据讯息的不同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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