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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救济制度——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视角

         

摘要

2007年4月24日公布的(2008年5月1日施行)结束了中央立法的空白,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条例第33条直接确定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救济途径.但在当前中国法制的框架下,该条例如何贯彻实施(尤其是如何与行政诉讼制度对接)?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应尽快从理论与立法上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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