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刑法的精神内核,罪刑法定内含预测可能性原理,意图通过明文规定的犯罪与刑罚,克己守法的法官运用形式思维严格适用法律,使民众事先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保障行动的自由.然而预测可能性原理实现前提的假设被证伪,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法律概念的类型化,使得法官适用法律时必然适当能动.同时,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民众的日常思维存在较大差异,国民难以仅通过刑事法律条文预测自己行为可能受到的法律评价.因此,预测可能性原理的实现视域必须从立法转向司法,借助具体的刑事司法判决的标杆作用,促使民众与司法职业者建立司法共识、培养民众对于司法的信赖,以真正的实现国民预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