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档案制假与防范

     

摘要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的直接发生轻重为依据,如刑事案件的杀人、放火;民事案件中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交通案件中的交通事故等;都能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而档案制假的危害往往带有间接或滞后的特点,不存在立竿见影的危害性。如单位某项工作为了达标升级或工作检查的需要,“补”规划”、“补”职责、“补”制度,“补”措施,甚至假造红头文件,随意提前制成文件的时间,把已归档立卷完结的文件档案材料,重新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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