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经历了从权利被漠视的“诉讼参与人”到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的历史过程.然而,纵观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发展,我们却不难看出,从1979《刑事诉讼法》到1996《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理想与现实”的困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被害人尴尬的“当事人”地位——既不完全又不完整的“当事人”,仍然延续1996《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在进一步构建我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之际,不断探索被害人地位的理性界定,走平衡各方利益的再探索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