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的儒家法律价值观——以《张船山判牍》为考察中心

论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的儒家法律价值观——以《张船山判牍》为考察中心

     

摘要

自隋唐确立科举制,中国传统社会官员大多由科举而入仕途,所学所考皆为儒家典籍,最终成为各级地方父母官,而占据地方官员行政事务很大比重的司法审判活动无疑是实践儒家价值观的最佳途径.《张船山判牍》收录张船山在山东莱州府任职知府期间审理的相关案件,司法审判强调明断是非、解决纠纷、裁判的合情合理合法.其中儒家法律价值观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作用,包括“明法断案”、“情理法”的“礼法合一”观,父母官的“教化为先”,其核心在于维护天理人伦.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