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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歧视之解决——从我国首例跨性别歧视案说起

     

摘要

我国首例跨性别雇佣歧视案揭开了雇佣领域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歧视之面纱,而将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歧视问题纳入一般人格权纠纷之侵权法路径解决,其妥适性存疑。现行一般人格权规定及人格权特性、举证责任等,既不利于受歧视人维权也不利于法院说理,将其纳入性别歧视等反歧视法律框架下解决或更可行,而性别认同法律承认并非认定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歧视问题之先决条件。我国应尽快独立增设(就业和职业)歧视立案案由,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歧视案件而非在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项下下设相关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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