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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背景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完善研究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质量低下,问题种种,根源在于制度供给.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列入立法规划,《民法总则》先行出台,对其修改完善影响甚大.“特别法人”的逻辑内涵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模式、法人财产权制度、法人责任制度等基础性制度的构建也需以《民法总则》为遵循,进行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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