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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陆港两地的司法适用

     

摘要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司法适用,是陆港两地在履约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与《宪法》和《基本法》相比,《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更广泛,内容更全面,是缔约国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依据.虽然《公约》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明确,但香港法院还是在援引《公约》解释《基本法》和社会立法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并对审查标准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与香港相比,《公约》在大陆的司法适用面临更多困难.我们一方面可以加大《公约》向国内立法的转化力度,在相关社会立法的司法适用中援引《公约》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寻求《公约》司法适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要为未来《公约》的广泛适用创造条件并做好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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