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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重述

         

摘要

行政循环诉讼、法院参与执法,根源在于裁判者不明司法规律、行政者缺乏法治思维.在中国法治语境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独立,相互尊重;司法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监督、支持行政;行政与司法应互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升法治效益.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并服从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法院要尽可能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避免司法专横.行政与司法的互动必须是良性的,受到法律规制,不能“乱动”“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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