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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与习惯:明清司法审判中的高级法与次级法

     

摘要

明清司法实践中,情理和习惯是除法律之外作用较为显著的两个因素.其中,情理作为法律运行应当追求的目标价值,成为司法审判中的高级法;而习惯则作为效力弱于法律的辅助因素,成为司法审判中的次级法.由此,明清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以情理为导引、优先适用法律、以习惯为辅助的法律适用模式,所呈现的实际上是一种以合乎人的本能倾向、尊重自然演进规律、维护社会交往逻辑为根本目标,以政治统一、中央集权为主导意图,兼顾地方治理和社会经验的法律治理现实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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