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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科目

     

摘要

各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往来业务核算过程中,除绝大部分资金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的票据交换所进行清算外,还有小部分资金采取相互在对方行立户清算的做法,并通过“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科目进行反映和监督。 所谓“同业往来”是指各商业银行有关跨系统行处之间,由于办理结算、转汇、资金拆借及代理业务等而直接代理收付款项所发生的资金帐务往来。在同城发生同业往来业务时,若当地来开展票据交换业务,或往来行一方未参加票据交换,这时往来行双方也可直接往来。为适应这种同城直接往来核算方式,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上相应设置了“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两个不同性质的会计科目。这两个会计科目是在1993年7月1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后统一新设置的,在这之前各家商业银行在同业往来业务核算中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各不相同。如:除了使用“同业往来”科目外,中国工商银行也曾使用“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等科目,中国农业银行还曾采用“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等等。可见,在会计制度改革前,各商业银行对同一性质的同业往来业务在核算上采用的科目不统一,不规范,这不利于同业间帐务核对,也不利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财务状况比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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