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福建商学院学报》 >论债务人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由“太子奶破产重组案”引发的思考

论债务人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由“太子奶破产重组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债务人拥有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太子奶破产重组案"中出现的争议折射出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更换规定方面的缺失。因此,不论是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界定,还是从我国破产法律程序的实际操作,都应当赋予债务人申请更换的权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