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警察权力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公权),它的行使是建立在行政相对人的绝对服从的基础上的.因此,警察权力是一种公民个人权利(私权)与之无法相比的"特权".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进程的提高,尤其是加入WTO,对我国警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警察必须具有关于警察权力的属性、基本特征等的警察基础理论意识;必须具备关于警察权力的设置、行使及限制的依法行政意识;必须建立警察权力监督和补救的司法审查意识;警察必须具备国际条约与司法合作的国际意识;此外,警察还必须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人权意识.具备了以上几个方面的警察意识,才能真正树立警察威信,更有效地实现警察权力的职能,为加入WTO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