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修复生态环境的量刑适用研究--兼议法释201629号第5条的得与失

修复生态环境的量刑适用研究--兼议法释201629号第5条的得与失

     

摘要

环境犯罪中犯罪人修复生态环境对于实现刑罚目的和环境保护目的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解释对修复生态环境在量刑中的适用设立了诸多门槛,以致修复生态环境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率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犯罪嫌疑人修复生态环境体现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减小,这正是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量刑情节适用的理论根据所在。同时,犯罪人修复生态环境在量刑中适用亦是法益恢复理论和刑罚正当性理论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刑罚目的与环境保护目的,有必要界清犯罪人修复生态环境概念与内容,放宽修复生态环境的刑罚适用条件,促进修复生态环境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