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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诉讼法衔接视域下法人分支机构当事人能力的证成与完善

     

摘要

以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可以有限分离为出发点,出于对诉讼便利的追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将法人分支机构解释为"其他组织"进而赋予其当事人能力.在《民法典》继续否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的背景下,应当继续坚持这一解释路径.但是,仅赋予法人分支机构以当事人能力会导致其与正当当事人和禁止重复起诉等制度的矛盾.为实现赋予法人分支机构当事人能力的应然目的,应配合适用诉讼担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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