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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实体的法律人格

     

摘要

现代意义的法律人格表示主体得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其源自于古罗马,彼时是对人与人不平等关系的维护;近代法律人格则很大程度上受康德思想的影响,理性成为人格确立的标准并一直延续至今.随着科技和时代的发展,理性主义人格逐渐显现出它的弊端:胎儿和人工智能这类新型实体在法律中的地位无法得到有效回应,因此法律人格的再界定成为现实需要.古罗马人与人格相分离的做法值得借鉴,据此,胎儿和强人工智能可以被拟制出相应的法律人格,由它们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能够被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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