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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视阈下社会安全事件赔偿与救助主体研究

         

摘要

由于国际极端主义的兴起和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我国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社会救助,但是,由于肇事者大多无民事赔偿能力,受害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产生的,不仅肇事者个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要承担客观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有社会安全事件的赔偿责任和义务,是社会安全事件的责任和赔偿主体之一.社会安全事件社会救助作为赔偿的辅助工作,各级政府、慈善机构、爱心人士和企业都应该是社会救助的主体,在救助工作中发挥各自优势互相配合,保障社会安全事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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