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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问题的根源---种权保护

             

摘要

导读:近年来,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如空中楼阁,并没有落到实处。政府对种权保护的不力,势必会导致:一是企业放弃创新主体地位,课题组育种取而代之;二是生产同质化,产品同质化;三是行业小散乱以及市场恶性竞争。作者认为,政府作为品种权保护的实施主体,首先应立法保护,将种权纳入国家强制性保护范畴;其次是执法,消弭潜在侵权因素,尽可能将侵权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

著录项

  • 来源
    《长江蔬菜》 |2012年第23期|53-54|共2页
  • 作者

    何久春;

  • 作者单位

    湖南湘研种业有限公司 4101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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