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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残疾人就业法律保护机制的改进——以《美国残疾人法》为借鉴

     

摘要

《美国残疾人法》的“Eligibility criteria”等重要概念及其在典型判例中的运用具有可借鉴的价值.我国反残疾就业歧视立法保护中应引入“适格标准”“工作核心内容”“适度调整”等核心理念,取消用人单位按比例招录残疾就业人群的强制性义务,赋予残疾人员享有司法救济权,同时在《残疾人保障法》中补充不得拒录符合“适格标准”等的条件残疾人群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关于遭受残疾人就业岐视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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