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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重构、解释修正与共犯新探:民法典时代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法规制转向

         

摘要

《民法典》颁布后在物权编中引入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实质上落实了三权分置改革,导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适用的相关问题.《民法典》颁布后,非法占用农地罪的保护法益从秩序法益修正为生态法益加财产法益,体现《民法典》绿色原则以及土地经营权入编后对农用地财产属性的增强.《民法典》作为空白规范,其定位由提示性要求转化为违法阻却事由,并解释了相关基础概念,要求同时达到"非法占用"和"造成农用地毁坏"才构成犯罪,认定"数量较大"采用定量标准,而认定"大量毁坏"采用定量加定性的标准.在共犯认定上,应将参与了谋划的村干部也认定为共犯,但是不宜将流转了土地经营权的村民认定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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