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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立法权限:《行政处罚法》与《立法法》的冲突与弥合

             

摘要

《行政处罚法》与《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存在设定权与规定权、概括授权与具体授权的冲突。《立法法》是宪法相关法而不是行政性法律,将两法理解为一般法和特别法进而适用的弥合方案,解释能力不足,针对性不强。取消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主张亦未在最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得到回应。基于行政法治的一般理论,部门规章罚则内容只能对法律法规等罚则进行细化。原则上只能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规范的具体授权,部门规章才能进行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设定,《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仅是作为概括授权的规范依据。同时,部门规章对新型事项设定的减损权利增加义务规范可将《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作为概括授权依据,但需将此情形下的部门规章备案制改为批准制,以严格约束和控制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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